《商标法》完成全面修订:重拳整治“心机商标”与恶意抢注,明年起施行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为该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系统性修订,新法由现行8章73条扩充为9章8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重拳整治恶意抢注、“心机商标”等市场乱象,并首次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要素,全面护航企业品牌出海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增设专章规范注册,动态标志可作商标
本次修法的一大结构性亮点是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集中完善商标注册要求。为顺应数字经济与新业态发展,新法进一步拓宽商标可注册要素范围,明确规定“动态标志”(如手机开机动画、软件动态展示等)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同时,新法严把注册入口关,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将管理预防窗口大幅前移。
严打“心机商标”,完善退出机制
针对部分经营者刻意设计误导性标识、诱导消费者的“心机商标”乱象,新法补齐了制度短板。规定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执法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五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直接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新法全面加大了商标管理力度,完善了注册商标退出机制。在原有“连续三年不使用可申请撤销”的基础上,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主动撤销”的规定,有效破解商标“注而不用”难题,释放公共符号资源。
护航品牌出海,强化代理行业监管
针对我国企业出海频繁遭遇商标被境外恶意抢注的痛点,新法增设了驰名商标境外案件确认条款。在境外处理商标案件时,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商标在我国境内的驰名情况作出确认,为企业跨境维权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在行业规范方面,新法强化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必须备案,明确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恶意囤积商标仍接受委托等违法情形须承担法律责任,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境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也将依法受到严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促进商标保护和运用,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新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形成部门工作合力,规范商标注册、管理与执法,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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